环江讯
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川山镇一食品批发部因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尽管涉案金额仅207元,却被工商部门依法处以罚款4000元。这是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该县工商局查处的首宗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该法规定的食品案件。
据了解,该局执法人员在川山镇覃某批发部进行食品检查时,发现货柜架上摆有标称为“某玉米酒”11瓶,其外包装上标签因涉嫌标示内容不完整、不规范,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抽样送检,经广西柳州市质量检验所检验,为标签不合格。
在调查中,当事人覃某承认自己于2013年8月中旬,从柳江县某酒厂购进“某玉米酒”9件,每件23瓶,价格23元/件,货值金额共计207元。至9月份,当事人覃某以2.5元/瓶的价格销售,已销售105瓶。
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覃某停止销售这些存酒,并罚款4000元。
该局相关负责人说,“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是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的一个亮点。食品安全法将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视为一种严重的食品违法行为,规定要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罚款。这样的处罚不可谓不重。
(周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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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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