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韦婉灵)
日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转移登记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环江县房地产管理所恢复原告彭某的原房屋所有权证。
据介绍,原告彭某与第三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原告彭某将其所有的坐落在环江县思恩镇一栋三层楼房转让给第三人李某。原告彭某将该房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均交给了第三人李某。不久后,第三人李某向被告环江县房地产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给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被告受理、审查后作出了转移登记,并向第三人李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彭某以被告仅依据第三人李某即房屋买卖一方提出的申请,直接作出转移登记是违法行为为由提出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是房屋转移登记的必要要件。本案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转移登记行为,仅提供了第三人李某提交的申请书,无证据证明原告彭某也向被告提交了书面申请。其所作出的转移登记在客观上形成了只有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该登记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在该案中的房屋转移登记,撤销被告在该案中向李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由被告恢复彭某的原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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