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出于好心,骑摩托车顺路搭载邻居何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何某受伤。何某起诉到法院,向覃某讨要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搭载何某属“好意同乘”行为,可以减轻覃某30%的民事责任。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近日,覃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覃某家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兴镇,他跟邻居何某的关系不错,两家人经常相互帮忙照应。2012年7月12日,覃某无证驾驶一辆没有号牌的两轮摩托车,顺路搭载何某等2人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何某被甩入路旁的水沟中摔伤。覃某立即把何某送到村里的医务室包扎,随后又包车把他送到河池市人民医院治疗。8月10日,何某病愈出院,覃某垫付了全部医疗费1.38万元,此前还支付了1800伙食费。经鉴定,何某构成九级伤残。何某觉得,覃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他无法获得保险理赔,覃某应赔偿他的全部损失。覃某则认为,何某早就知道他是无证驾驶,且属“好意同乘”发生意外事故,他不应承担责任,何况他已支付了何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伙食费1.56万元,已经做到仁至义尽。
何某索赔未果,到环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覃某赔偿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3万元。
环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没有号牌的摩托车上路,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何某受伤致残,覃某应当赔偿何某的损失。何某明知摩托车超员载客及无证驾驶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但他仍不顾危险,与他人同时搭乘覃某驾驶的摩托车,何某对其自甘冒险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由于覃某搭载何某是“好意同乘”行为,应当减轻覃某的责任。2013年10月25日,法院判决覃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再赔偿何某经济损失2.37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覃某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双方经中院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覃某一次性支付何某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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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或“搭顺风车”。构成好意同乘应满足以下条件:1.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2.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搭乘人各为自己的目的;3.顺路搭车;4.无偿搭乘;5.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许。好意同乘虽然是免费的,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除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律上的义务就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如果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以下情况来确认责任:如果是因为驾驶员的原因所致,应当由驾驶员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由侵权责任的第三人承担;如果是第三人和驾驶人员的混合过错共同所致,由第三人和驾驶人员共同承担;如果同乘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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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