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讯
一对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妻子以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两人结婚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同住大安乡的女子刘某与男子刘某系同一家族亲戚,两人长大后自由恋爱,2008年登记结婚。次年,其子出生。婚后家庭琐事增加,两人关系逐渐恶化。刘某便以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登记结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该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原、被告的曾祖父为同一人。按照我国婚姻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原、被告之间是四代以内的关系,两人结婚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刘某向法院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官向刘某释明法律规定后,刘某却仍坚持诉讼请求,法院遂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卢学知
韦佩琼
莫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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