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促进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根据便利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并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综合因素制定。
第二章
一般设置的规定
第四条
属街道和道路申请零售点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县城城区内的街道和道路设置零售点的,两个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二)
乡镇街道(不含思恩镇)和道路设置零售点的,两个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70米。
(三)以下区域设置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70米:
1.厂矿:北山、化达、下金、洞角、朝阳、河钢、雅钢;
2.原乡镇政府所在地:上朝、上南、木论;
3.农村集贸市场所在地:八面、何顿、温平、都川、东明场、广荣、永安、吉祥、华山。
第五条
公路沿线设置的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0米(穿越已有零售点间距设置的区域范围内,按该区域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六条
农村自然村(屯)申请零售点的,按该屯的居民户数进行设置。户数在50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第七条
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100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70米。
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所在街道的间距标准设置。
县政府所在地汽车站候车大厅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大厅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第三章
特殊设置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受限制,“此类零售点亦不作为办理其他零售点的间距参照。”
(一)烟草公司设立的用于宣传、推介卷烟品牌的烟草示范店内。
(二)县城城区内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名烟名酒店和其他区域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名烟名酒店;
(三)经营规模在100间客房以上的宾馆、旅社、招待所、酒店;
(四)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楼、饭店、大排档、茶庄、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
(五)驻军部队,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的。
第四章
禁止设置的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经营场所;
(二)中小学校校园内及学校大门30米半径范围内;偏远山区、农村自然村、屯设有中小学校校园内及学校大门20米半径范围内;
(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规定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零售点之间距离是两个零售点之间最近的合理通行距离。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列的现有区域(路段)之外,因城市的发展而形成新的街道(道路)、集市等,其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参照本规划标准进行确定,并经公示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经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办理行政许可延续时,不受本规划卷烟零售点间距和数量设置的限制。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7日公布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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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杨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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