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讯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一男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6个月,刑满释放当晚又酒后肇事,10月11日,环江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4月9日晚上,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韦某东由思恩镇城南加油站沿桥东路往电影院方向行驶,21时54分许行驶至桥东路汽车站前路段时,遇由陆某全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韦某艳及其儿子欧某某)相向而来。由于周某某未降低车速并靠右行驶,与对向来车会车时占道,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韦某东、韦某艳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及伤者韦某东被送至环江医院治疗。经检测,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在环江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周某某与韦某东、韦某艳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周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5年4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25日、2015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处。
法院认为,周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小化
卢学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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