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讯
父亲因病去世,儿子认为继母隐瞒父亲去世后所得的抚恤金而将其告上法庭,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
韦某干生前是环江县某单位的司机,韦某彬是其与前任妻子所生的儿子,虽户口随韦某干,但是一直跟随母亲生活,韦某干付给其生活费和学费。1997年1月,韦某干与莫某凤登记结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后二人参加韦某干所在单位的房改,购得单位房改房一套。2014年,韦某干因病去世,单位按照规定给遗属抚恤金共计11万余元。之后,韦某彬与莫某凤一直就房子与这笔款项争论不休,韦某彬认为莫某凤故意隐瞒抚恤金,占为己有,一气之下将莫某凤告上了法庭。
韦某彬诉称,自己与莫某凤同为第一继承人,应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莫某凤隐瞒韦某干去世后所得的11万余元抚恤金,已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要求继承韦某干的遗产住房1/4的产权,并将韦某干去世后所得抚恤金的50%归自己所有。
莫某凤辩称,原告自父母离婚后,一直没有跟父亲韦某干居住,在韦某干病重期间,更没有照看护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自己是韦某干共同生活的合法妻子,韦某干病重期间,看见自己对他悉心护理,深受感动,让单位的领导同事见证,立下遗嘱,并制作了音像遗嘱,内容上说明其去世后单位所发给的各种补助和抚恤金全部归自己所有,现居住的房屋也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干订立遗嘱上有他的亲笔签名,有其所在单位3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按手印,且书面遗嘱的内容与其音像遗嘱中所陈述的遗嘱内容一致。因此,该遗嘱是韦某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遗嘱有效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韦某干遗留的住房,是韦某干与被告莫某凤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分割该房产时,应先将该房产的1/2分出为被告莫某凤所有,其余的1/2才是被继承人韦某干的遗产。韦某干在遗嘱中明确住房的产权全部归被告莫某凤所有,原告韦某彬依法不享有该住房的继承权。
另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国家或单位基于韦某干死亡而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补助,该费用不是韦某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韦某干不能在遗嘱中对不属于遗产的该笔款项进行处置。因此,该笔款项原、被告均享有请求权,应由原、被告平均分配,故被告莫某凤应给付原告韦某彬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47851.85元。
(覃识渊
韦瓞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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