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讯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覃勉将20多万元执行款送到身患癌症的申请人李某梅手中时,接到赔偿款的当事人情不自禁地留下感激的泪水并连声道谢。
被告杨某成以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建罗城县粮食局的职工住宅楼工程,2010年7月6日,杨某成叫被告银某达运送一批钢管到建筑工地做脚手架用。杨某成与银某达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约定运费为150元。银某达驾车行至工地外大门时,车后轮陷入泥坑无法行使。银某达要求杨某成将钢管卸下,杨某成不同意。杨某成叫水泥经销商即被告潘某菊提供一车水泥到工地,潘某菊叫被告陈某星运载水泥前往上述工地,同时叫装卸工原告赖某志等3人装车。潘某菊等人随运水泥的拖拉机到工地后,杨某成要求赖某志等人把水泥卸到银某达装管的车头,企图使被陷车辆能够行使,装卸工赖某志等人认为难度大而予以拒绝。杨某成叫陈某星用运载水泥的拖拉机牵引银某达拉钢管的汽车。杨某成找来尼龙绳分别拴住两车指挥牵引。在牵引过程中,尼龙绳突然崩断,绳子弹到赖某志的头部,致赖某志当场受伤。赖某志先后在罗城县人民医院、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9月30日,赖某志经河池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重度智力障碍。2010年10月9日,经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该案经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成赔偿原告赖某志各项损失共计351687元,某建筑公司对该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银某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成对该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赖某志自负4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赖某志不治死亡。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杨某成赔偿赖某志亲属李某梅各项损失共计248625.25元,扣除杨某成已支付的30000元,还应赔偿218625.25元,某建筑工程公司对该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银某达赔偿赖某志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9325.05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杨某成在粮食局的工程予以冻结,由于该工程没有进行清算,未能结算,不能直接扣划提取,给执行带来了阻碍。同时,执行法官了解到李某梅身患癌症,刚从医院手术回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并且没钱进行下一步的后续治疗。执行人员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某建筑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扣划其补充赔偿款226994.25元,以履行该案的给付义务,尽快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积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袁莹莹
韦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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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