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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养“小三”诉离被妻索赔20万元 法院判准离,婚生女随父生活,男方赔偿女方3万元

来源:河池日报 2012-04-25 14:19   https://www.yybnet.net/

 

南丹讯 南丹县城关镇的一对80后夫妻,丈夫有外遇后嫌弃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妻子则反击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一、准许双方离婚;二、婚生女儿随父生活,由男方自行抚养;三、男方赔偿给女方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6年8月21日,南丹县某单位职工陈某与南丹县城关镇农村女青年胡某登记结婚,。婚姻刚开始时,他们过了一段甜蜜的日子。2006年10月12日,他们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孩。

可惜好景不长,陈身上的种种不正常的迹象,让敏锐的胡怀疑陈有了外遇,在外养有“小三”。为此二人经常发生矛盾,吵架成了家常便饭。2008年10月起,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胡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从此未与陈共同生活,双方互不往来,形同陌路,婚生女儿由陈父母抚养至今。

2009年7月,陈曾向南丹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因证据不足撤诉。一年后,陈再次向南丹县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婚生女儿随其生活。在法庭上,胡表示她不同意离婚,如果陈坚持要离婚,要求陈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陈请求与胡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陈、胡婚生女自两周岁起即由陈及父母抚养,如变更抚养人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因此陈要求女儿随其生活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胡请求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但没有提供赔偿的依据,对于胡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但胡目前无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陈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准许双方离婚;二、婚生女儿随父生活,由男方自行抚养;三、陈一次性给予胡适当的经济帮助1万元。

一审判决后,胡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予双方离婚,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但她把精神损害抚慰金降为了15万元。

不料,一审判决后,陈自认为胡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便与第三者迅速登记结婚。二审庭审时,胡向法庭提供了南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材料一份,证明陈在一审判决书未生效前,与案外人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构成重婚;还提供《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一张,证明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中院审理后认为: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期间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从二审查明的事实看,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确有第三者,并且在一审判决未生效时即与第三者登记结婚,已经构成重婚行为,胡请求陈赔偿其精神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结合考虑陈过错程度、陈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中院认为陈赔偿胡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比较恰当。遂作上述终审判决。  (覃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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