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判决非婚生子由原告阿月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阿刚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3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的医药费、教育费,双方凭发票各承担50%。
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间,阿月和阿刚自愿同居。2011年11月28日,阿月生下一男孩;40天后,阿刚搬离阿月的住所,2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孩出生后一直随阿月生活。阿月认为,阿刚并未履行抚养义务,遂诉至法院。另查明,阿刚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租房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阿月和阿刚的孩子属非婚生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阿月和阿刚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后,因孩子尚在哺乳期内,且阿月有固定住所,孩子由其抚养并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由于阿强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阿月要求阿强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的请求过高。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卢文兰
莫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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