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一辆行驶中的车辆突然爆胎,飞起的石子正好砸中途经车旁的行人,造成该行人双眼受伤、身体多处挫裂伤。1月21日,这起案件经南丹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调解,由肇事司机一次性赔偿行人损失7159.8元。
2012年11月28日,韦某驾驶一重型罐式货车沿省道317线由南丹驶往天峨,17时30分,行至26公里加500米处时,车辆突然爆胎,飞起的石子砸中途经该处的行人潘某,造成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认为,韦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单方过错造成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潘某在此事故中没有责任。
潘某受伤后,到河池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出院医嘱休息1至2个星期。为妥善解决事故矛盾,双方来到南丹法院巡回法庭申请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由韦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7159.8元给潘某,扣除韦某已预支的部分费用4359.8元,余款2800元韦某当庭支付给潘某。
(赵令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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