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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讯 南丹县的黄毅以借款的方式,先后代生意上的伙伴陈家豪缴纳矿产品交易税等各种费用总计500万元。10年后,由于陈家豪一直未还款,黄毅便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南丹法院就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
2000年至2003年期间,黄毅以借款给陈家豪的方式,先后代陈家豪缴纳矿产品交易税等各种费用,总计500万元。2003年10月10日,陈家豪为此写下一张总借条,借条内容为:兹借到黄毅人民币伍佰万元正。借款后,因陈家豪一直未归还,2012年10月31日,黄毅向南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陈家豪归还借款500万元及支付自2003年以来的利息50万元。
对于黄毅的起诉,陈家豪承认借条是真实的,但认为该款双方已约定用于抵消黄毅使用其工厂两年的使用费,因此不需要再还款。利息当时没有约定,黄毅请求支付50万元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毅以借款给陈家豪的方式,先后代陈家豪缴纳矿产品交易税等各种费用,陈家豪为此写下借条,该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陈家豪辩称借款虽然是真实的,但该借款双方已约定用于抵消黄毅使用其工厂两年的使用费,其已经不需要再偿还黄毅借款。黄毅对此不予认可,陈家豪又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且,黄毅即使确实经营使用了陈家豪的工厂,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应该属于另外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故法院对陈家豪的辩称不予采信。对黄毅主张支付自2003年以来的借款利息50万元,因为当时没有书面约定利息,陈家豪对此主张有异议,黄毅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所以双方的借款应属无息借款。无息借款只有经出借人催告后仍不偿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才予以支持。因此,对黄毅的利息主张,支持从起诉之日起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还清借款时止。据此,南丹法院作出判决:由陈家豪归还黄毅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从2012年10月31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驳回黄毅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赵令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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