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购非法锡精矿案,依法认定韦某、黄某、梁某、曾某等4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10个月、9个月、6个月,并对4人均处罚金。
2012年10月26日晚,梁某与黄某商量决定:从华锡集团铜坑矿井下收购他人盗窃得来的锡精矿,转移出地面后进行销赃。第二天,黄某找熟人办理了铜坑矿井下通行条,并将通行条交给韦某。随后,由韦某驾车将他人盗窃所得的锡精矿,装在驾驶室和车子的大梁从井下拉上来,运至约定地点。由梁某将锡精矿卖给曾某,获款3万余元。曾某收购得锡精矿后销赃获利。
2012年10月28日,梁某、黄某又叫韦某使用通行条,开车到铜坑矿井下,以同样方法,将收购得他人盗窃所得的2035公斤锡精矿拉出地面。不料,当车行至大厂镇水泥厂路段时,被南丹县公安局大厂派出所民警查获。
南丹法院审理此案后,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苏
倩
黄美干)
新闻推荐
南丹县农业局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在田间地头放置漫画板报80多块这一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群众人人参与“清洁乡村”活动。此外,该...
南丹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南丹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