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钟某、田某有期徒刑6个月,兰某拘役5个月,3人均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月26日凌晨,钟某、田某、兰某窜到南丹县山口林场大山林站旧铁路一带林区,盗伐杉树9棵,并将盗伐的杉木锯好滚下山坡。在准备装车运走时,钟某、田某被护林员抓获。案发后,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实地勾图测算,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4.16立方米。
法院认为,3人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3人均积极参与盗伐林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钟某、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3人盗伐的杉原木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且3人的亲属已代为缴纳罚金,应视为3人缴纳,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苏倩
黄美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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