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2013年6月,因多次电话执行无果,南丹县法院执行法官驱车前往南宁市青秀区某被执行人家中,就一起拖欠农民工劳务费案件开展强制执行。在与被执行人谢某会面做工作后,谢某同意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和发劳务费2万元。
张和发是贵州省织金县某乡村民,2010年10月,张和发与家住南宁市的承建高速公路某路段老板谢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张和发完成约定凉风洞某片T梁建设,谢某即支付张和发工程款55000元,并于2011年5月底前支付完毕。劳务合同签订后,张和发组织部分农民工入场施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协议约定工程内容。然而,当张和发向老板谢某讨要约定劳务费时,谢某仅分4次支付张和发19000元,其余36000元劳务费一直拖欠不付。在追款无果情况下,2012年5月,张和发将谢某起诉到了南丹县人民法院六寨法庭,同年6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由谢某支付张和发劳务费20000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调解书生效后,谢某在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调解义务,在领取其质押于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质保金后,不再与张和发联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3年3月,张和发向南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谢某在南宁市区详细住所和联系电话。
案件移交到执行局后,法官立即向谢某送达执行案件通知书,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到内向申请人或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还款义务。然而谢某仍无动于衷。法院又多次电话联系谢某,谢某均以各种借口不予履行。法官决定亲赴南宁开展强制执行。经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谢某同意将执行款打进南丹法院账户。第二天,在确认谢某已将款汇入法院账户后,执行法官满意地返回南丹。(文中当事人名为化名)
(韦礼学
黄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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