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8月8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以岑某、黄某兴、黄某良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2年10月的一天,岑某、黄某兴、黄某良路经南丹县月里镇巴峨村时,发现卢某家门前镶有一对动物石雕,认为该动物石雕好看,遂萌生歹念。10月16日晚,3人准备好千斤顶、套筒及扳手等作案工具后,驾驶小客车从六寨镇出发。次日凌晨,3人来到卢某家门前,由黄某兴、黄某良携带工具撬盗动物石雕,岑某驾车在附近等候接应。黄某兴、黄某良撬开西侧石雕后,正在撬东侧石雕时,发现卢某家亮灯并有人在屋内说话。两人害怕被发现,便放弃盗窃东侧石雕,并打电话联系岑某来接应,3人将盗得的一个动物石雕搬上车后,驾车往六寨方向逃离现场。卢某发现石雕被盗后,立即向南丹县公安局月里派出所报案。月里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要求六寨派出所协助拦查,后六寨派出所民警在六寨镇壮里路口一带设卡,将岑某等人驾驶的车辆拦下,并在车上查获被盗的动物石雕。经鉴定,该动物石雕为一般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价值4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动物石雕返还被害人卢某。
法院审理认为,岑某、黄某兴、黄某良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3人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3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的动物石雕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挽回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对3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何珠国
谢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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