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将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借给朋友后,一男子凭着手中的借条和银行转账单,一纸诉状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诉请对方偿还40万元,法官经过细致审理,拆穿其假象。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覃某与黄某系远房亲戚关系。2003年5月,黄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覃某借款20万元。随后,覃某将钱汇入黄某的朋友赵某的银行账户内,由赵某转交。收到钱后,黄某于2003年12月向覃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覃某人民币贰拾万整(200000元)”,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亦未注明还款期限。2007年至2011年间,黄某分4次将20万元通过银行还给覃某,有银行凭单为证。由于双方各居两地,黄某未让覃某写收条,亦未将覃某手中的借条收回,只是口头让其将借条销毁。覃某看着手里的借条和之前转账的银行凭单,“灵光一现”,便起诉至法院,诉称黄某欠其40万元借款,扣除已偿还的20万元,请求法院判决黄某偿还余下的20万“借款”。
庭审中,覃某坚称其于2003年5月通过银行将20万元转给黄某,又于同年12月将20万元现金借给黄某并让其写下借条,双方存在2笔借款,共40万元。法官多次要求覃某详细说明2笔借款的具体情况,但覃某均不能说清楚,前后矛盾、反复无常,且除了借条和银行凭单,亦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2笔借款。
法官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覃某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黄某存在2笔借款,法院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龙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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