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朋友,朋友酒后驾车将一名2岁多的幼童碾压致死。南丹县一名车主吃到了随意借车的苦果:被死者家属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班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向某(已判刑)酒后无证驾驶奇瑞小轿车由罗富乡往南丹县城方向行驶,在行至八脚屯路段时,因避让不及,将横穿马路的任某(2岁多)撞倒,任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南丹县交警大队认定,向某无证并酒后驾车,在经过无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穿道路,未采取有效措施,负事故主要责任;任某为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过,没有监护人带领,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查证,向某所驾车辆的车主系班某,该车已购买交强险。
后受害者家属将车主班某,肇事者向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904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班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向某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借给向某使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小轿车已购买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各方分担,法院酌定原告担责20%,剩下80%由被告班某、向某承担。
在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万元后,被告班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6133元;被告向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2931元。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古贵永
韦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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