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家中,蒙某英在协议书上摁手印。
日前,东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必勋等四名法官,来到该县大同乡板升村成功调解一起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分割纠纷案,公、婆、媳在法官的调解下握手言和。
2011年5月28日,死者兰某武在南丹县车河镇某矿区做工时,因塌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与业主达成协议,获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等共计40万元。在支付律师费及后事等开支后,剩下348000元由死者之妻蒙某英掌管。2011年11月,死者的父母兰某光、蒙某金要求蒙某英分割上述余款,主张其中92607元归其享有,因双方协商未果,兰某光和蒙某金夫妇将儿媳蒙某英告上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根据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作出一审判决。蒙某英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6月12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河市民一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蒙某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兰某光、蒙某金死亡赔偿金6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04.5元,共计人民币68904.5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蒙某英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兰某光、蒙某金于2012年8月17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强制执行得款31500元后,其余部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在开展涉及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该院将该案列入重点执行对象。在执行过程中,因兰某光、蒙某金是瑶族人,不懂说普通话和桂柳话,只懂得瑶族语言,与执行法官无法沟通,调解工作陷入被动。在此情况下,黄必勋邀请当地精通多种语言的知名人士和教师一起到场进行翻译调解。执行法官结合当地的风俗和法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希望儿媳蒙某英能理解两位老人的苦衷,他们年事已高,又是死者生前的被抚养人,也是赔偿权利人之一,有权请求分割本案赔偿款;也希望两位老人能从儿媳的处境考虑,儿媳本身没有固定收入,且四个子女还年幼,全家经济条件非常紧张,双方应该互相谅解。
经过一番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4月2日,蒙某金付给两位老人23000元,两位老人也自愿将余下的15163.5元留给儿媳作为孙子、孙女的抚育费,断绝两年多的亲情得以延续。
黄明强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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