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讯
“我跟丈夫离婚,家虽然散了,但在困难的时候,人家向我们伸出援手,帮助了我们,这钱我们得还……”日前,被执行人罗某主动到法院交执行款时动情地说出这番话。
2008年5月,被执行人罗某与姚某在婚姻续存期间因家庭开支困难向申请人罗某规借得人民币3.8万元,定于2009年3月份还清借款,并立有借据。后两人因家庭矛盾、感情纠纷一直处于争吵不休的状态,罗某规多次催促两人还款,两人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还款。2009年5月,两人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罗某规讨债之路更为艰难,无奈之下,他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立有字据,证据充分。该案债务产生时,二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南丹县人民法院于是判决由被告姚某、罗某归还借款38000元人民币及利息给原告罗某规。判决下了,但案子未了,罗某规再次走进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分别找了两名被执行人,开始两人以离婚为由拒不还款。但是,执行法官没有气馁,经过不懈努力,被执行人意识到失信于人的严重后果,有忘恩负义之嫌。于是,罗某在姚某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主动将借款交至法院,而申请执行人也谅解被执行人,主动减免了部分利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谭金玉
陆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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