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讯
“感谢金城江区法院的法官将巡回法庭带进企业,能来查勘现场,当即调解,化解了我们两家企业之间的矛盾,帮助我们收回4年未得的货款,维护了双方的合作……”这是原告广西某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祖女士在巡回法庭接近尾声时对办案法官说的一番话。
2014年12月12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了南丹县车河镇,来到了被告南丹县某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厂区。
2010年3月13日,原告起重机公司(供方)与被告有色金属公司(需方)签订了《电动葫芦、起重机设备订购合同》《行车轨道、滑触线的制作及安装合同》,需方将所需起重机设备向供方订购,合同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起重机公司依约向有色金属公司按照其所订购设备进行了交付,有色金属公司也支付给原告部分货款。
在最后的结算中,有色金属公司认为起重机公司所供两台通用桥式起重机质量存在问题而未将剩余货款766847元支付给原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而产生了纠纷。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一方公司在柳州、一方公司在南丹,两个企业之间存在较长时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有色金属公司对起重机设备质量存疑要求法官查勘现场。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决定将巡回法庭送入企业,到现场开庭。
到了现场,在被告的带领下先去看了原告所出售的设备。案件争议的两台设备静静地放在厂房的角落未能工作。一询问原因,原来是设备不能满足被告要求的使用条件,一进行操作就会导致驾驶室的急促震动,给驾驶员带来安全隐患而无法正常使用。之前两个企业基于双方长期合作也进行过整改,但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
在巡回法庭上,双方都表现出了各自的调解诚意。有色金属公司愿意将设备搬迁到使用环境更好的地方去实现设备的价值,起重机公司愿意减免一些货款并帮助搬迁,经过法官组织双方磋商,最终双方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的本次巡回法庭调解获得了成功。(曾德瑛
韦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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