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交房一年内办理的房产证,但直到业主入住近两年后,开发商才陆续将房产证交付给小区业主。12名业主对此不满,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延期办证的违约金。
12业主状告开发商
据了解,这12名业主是河池城区东方家园小区的业主,该小区共有6栋,第一期商品房于2008年8月陆续交房,开发商是广西河池市兴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居住在该小区4栋的业主陆先生告诉记者,他是2008年9月1日与兴达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当时签订的价格是26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8年10月31日前交付该房屋,且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开发商需为他办理房产证。期间,他与小区其他业主虽多次催促,开发商却始终未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们取得房产证。直到2011年2月,开发商才陆续将房产证交付给业主。
“开发商延期办证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希望开发商能按照约定,按已付房款的1%,支付我2600多元的逾期交证违约金。”陆先生说。
小区业主杨女士说,她于2007年6月30日购买了该小区1栋的一套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8年5月31日前交付该房屋,且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开发商需为她办理房产证,2008年8月收房后,她到2011年2月才得到房产证,期间历时两年多。
在杨女士提供的一份判决书上,开发商称,延期办证的原因,一是承建该商品房工程的广西河池城市建设公司,逾期交付竣工资料到相关部门审批;二是按规定,开发商只负责办理商品房大证(初始登记),购房户自行办理房产证,但亦可书面委托被告办理,因各购房户递交委托书的时间不统一,他们在采取特殊办法后于2011年1月为购房户办得房产证;此外,按照规定,业主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据负责该案的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陈法官介绍,该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后,因涉及人数多,于同年的11月8日、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综合全案证据,该院确认,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业主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得业主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证的违约责任。
陈法官还介绍,在这一合同纠纷案中,共有12名业主提起诉讼请求。其中,有7名业主的诉讼请求获得胜诉,另5名业主的诉讼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
陈法官说,该案一审判决后,开发商没有提出上诉,履行了相关的赔偿责任,并支付了逾期办证违约金。他还提醒市民,当事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在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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