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河池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支付原告陈远等4人房屋拆迁补偿款101626元。至此,这起长达近2年的纠纷案尘埃落定。
2008年5月,华联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需要,需征用、拆迁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东路一楼房24户屋,陈远及其妻子黄月共有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3.32平方米的房屋亦属拆迁之列(陈景、陈亮、陈好等3人系陈远与黄月之子女)。
2008年5月25日,陈远及其子陈好与华联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下称协议书),陈远一方同意以调换房屋(即回迁),并将调换后的房屋卖给华联公司的方式进行安置,调换面积为75.64平方米,华联公司以15万元的价格回购房屋,并约定于2009年4月8日前支付完房款;协议生效后,华联公司将一次性支付面积差价、搬迁补偿等10820元费用,陈好一方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个人住房档案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付给华联公司;陈好一方同意将15万元通过陈好的银行账号进行货币交结。协议落款处,陈远签字,陈好签上其母亲黄月之名并按上指印,落款日期为2008年5月25日。次日,黄月因患癌症去世。
协议签订后,华联公司当日支付了5万元给陈远,陈远出具了收条。2009年4月8日,华联公司将110820元存入陈好账户。至此,华联公司所支付的房款及房屋面积差价、搬拆迁费等款项共计160820元。
2008年10月10日,华联公司对该项目所需拆迁的24户拆迁户制定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该方案规定: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65.99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享受待遇进行补偿;房屋产权证登记为53.32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110平方米享受待遇进行安置补偿。安置补偿方式为:1,货币补偿,根据目前河池市房地产市场最新行情,需拆迁的房屋补偿价格为2350元/平方米;2,产权房屋回迁为“金湾”新建商品房,具体位置以设计图纸标明栋数、房屋结构为准。
2010年12月2日,陈远及其子女陈景、陈亮、陈好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有失公平和合同无效为由,将华联公司告上法院。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陈远与黄月对拆迁房屋的份额没有特别约定,故陈远与黄月系被拆迁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协议书》签订时,黄月尚在世,陈好未经黄月委托,擅自以黄月之名与华联公司签订协议书,根据相关法规,《协议书》应认定无效。
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本案中所牵涉的房屋已被拆迁,返还原物巳不可能,且陈远等4人亦不要求房屋产权回迁,只要求华联公司以货币支付方式进行补偿,该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华联公司应当根据其新制定的补偿方案,对陈远与黄月共有的被拆迁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本案起诉时,黄月巳病故,其房产份额依法由陈远等4人继承。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华联公司支付陈远、陈景、陈亮、陈好等4人房屋拆迁补偿款101626元。
一审判决后,华联公司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华联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余志刚
向真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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