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锐锐
通讯员
余志刚)
近日,金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案,鉴于被告人韦某有主动投案自首和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法院以韦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2年12月1日,韦某路过金城江区河池镇某影碟店前,因琐事与范某发生打斗,后将对方捅至重伤。案发后,韦某逃到广东、浙江一带,隐姓埋名打工。2011年10月16日,韦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审理期间,韦某赔偿了范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万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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