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单位河池市华益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1年10月擅自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百兴屯进行钢架棚建设,违法建筑总面积5425平方米。
违法建设单位河池市伟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1年10月擅自在河池市南环路金城江法院斜对面进行钢架棚建设,违法建筑总面积2746平方米。
违法建设单位广西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1年9月14日擅自在河池市城东铜厂转盘南面(城东路1号)进行钢架棚建设,违法建筑总面积7616.4平方米。
违法建设单位河池市金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1年8月擅自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百兴屯进行钢架棚建设,违法建筑总面积1683.05平方米。
违法建设人黎伟,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先后在河池市新建东路138号原车辆厂办公室门口和厂区内搭建木架结构构筑物和钢架棚。违法建筑总面积644.75平方米。
违法建设人陆汉德、龙素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1年9月19日擅自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任香路八小西面进行钢架棚建设,违法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
违法建设人何漭,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别于2009年4月和2012年2月擅自在河池市城东铜厂转盘北面300米处金宜一级路旁搭建砖瓦结构房屋、钢架棚,违法建设总面积345平方米。
违法建设人蓝巨庞,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1997年在东江收费站东面建设钢架棚和砖瓦房,违法建设总面积126.75平方米。
对以上单位及个人的违法建设行为,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依法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处理决定,但上述违法建设单位及个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上述违法建筑物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采取强制拆除前,请上述违法单位及个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对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进行清理,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违法用
地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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