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高东风
通讯员
韦汉吉)
12月13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刘某和被执行人覃某在金城江区法院执行局法官的耐心释法教育下,当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1995年3月至5月间,覃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与刘某借款共计3.5万元,还款期限到期后,覃某没有履约还款。1996年2月1日,刘某在金城江找到覃某,要求覃某还款,覃某当时因无款归还,即写下欠条一份给刘某。但覃某并没有还款,后刘某诉至法院。原河池市(县级市)法院审理后,于1996年9月作出判决,限覃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刘某欠款3.5万元及利息
(从1996年2月2日起计算至本案履行之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判决生效后,刘某于1997年9月18日申请执行,由于覃某离开金城江后“失踪”
,其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金城江区法院终结执行。
今年12月13日上午,刘某发现覃某在金城江露面后,将其逮住带往法院
。执行法官在了解基本情况之后,耐心地进行释法引导,双方当事人经过近1个小时的协商,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覃某于当日一次性偿还刘某欠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共计4.8万元。当日下午,覃某按执行和解协议兑现完毕,一起耽搁了15年的债务纠纷案件得到执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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