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24日,市民覃先生致电本报反映,在金城江区法院执行局法官的帮助下,他与其他5名工友被无礼“克扣”达1年之久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约4万元终于讨回,十分感谢执行局法官的辛苦付出,让他们过一个快乐的新春佳节。
6名员工:被“克扣”4万元补偿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1年2月16日和2011年4月15日,覃先生等6人先后与河池某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根据该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第6条的规定,按职工的实际工龄计算并领取经济补偿金。
但在发放经济补偿金时,覃先生等6人发现,公司未将其全年所得工资余额计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中,导致6名员工所领取的补偿金与应得数额出现约4万元的“误差”。覃先生说:“补偿金也是我们工资的部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未将全年所得‘工资累计余额\’计算在内,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克扣和剥夺我们的劳动所得,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多次找公司申诉未果,无奈之下,只能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公司:不存在少发补偿金问题
2012年1月至6月,6名当事人先后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克扣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在劳动仲裁部门审理时辩称,由于其公司工种的特殊性,工作有淡季和旺季之分,因此每月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工资发放形式为“计件工资”,故出现旺季工资高、数额大,所以公司采用分散发放的办法,因此出现“工资累计余额”现象。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发的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如果一定要将“结余工资”列入工资总额计算,那就只能等发完“结余工资”之后再行解除劳动合同。当时6名员工也表示,同意按已发工资总额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并自愿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放弃其他诉求。所以,公司不存在克扣或少发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仲裁:“结余工资”应列入补偿金基数
劳动部门在仲裁过程中,6名员工向仲裁庭提交了《工资表》,并当庭质证。确认了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在计发6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未将“结余工资”计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总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6名当事人请求补发被“克扣”的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
为此,劳动仲裁部门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三项裁决,裁决该公司补发其中3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5872.16元、3053.52元、5872.16元。2012年6月28日、9月4日先后作出三项仲裁调解,经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补发另外3名员工经济补偿金8966元、5501.1元、9296元。
该公司未在法定的时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该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仲裁结果,支付6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必须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覃先生说,虽然劳动仲裁胜诉了,但6人都没有领取到应该发放的补偿金,无奈之下,遂向金城江区法院执行局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执行局局长莫希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不容亵渎。为此,上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局几次组织执行法官进行研究,强调春节将至,要特别重视欠薪案件的办理速度,让被侵权的工人能开心过年。
经过法官一个多月的努力,并多次到该公司做工作,终使该公司自动履行义务,日前,6名员工已顺利领到被公司“克扣”的经济补偿金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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