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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峨依法依规收取县城污水处理费网友质疑排污费征收对象应为造成污染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部门回应称征收标准及对象符合规定,不存在1元/吨污水处理费

来源:河池日报 2013-01-26 23:4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记者

 

张锐锐)近日,网友“zzz056”在河池网网络问政专区发帖反映,天峨县城的居民每用一吨水要交一元钱的污水处理费,网友质疑此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因为“排污费征收对象是造成污染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而没有一般居民”。网友希望相关部门给予答复,还市民一个明白账。

记者在采访天峨县城区部分居民时获悉,该县生活用水水价为1.55元/吨,每吨水另收0.8元污水处理费,这笔费用由天峨县供水公司按实际用水量统一代收,每月随水费同时收取。

就网友反映的污水处理收费情况,天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名回帖称,该县供水公司严格按照桂价电〔2008〕40号、峨政函〔2008〕60号文件及县住建局“征收污水处理费授权委托书”的要求,进行征收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0.80元/吨的污水处理费,不存在“一吨水交一元污水处理费”的现象。

“我县依法依规收取污水处理费,其标准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针对网友质疑的收费对象的问题,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峨县一负责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收取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下列区域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该负责人称,《办法》规定的区域包括:县城及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县城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到的乡镇、工业园区(含规划服务范围)、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可研并得到批复的乡镇或工业园区。

记者从河池市市政管理局获悉,2003年10月,河池市就征收污水处理费召开了听证会,当时标准是0.30元/吨。从2008年10月1日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河池市开始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分行业种类,收费标准由0.30元/吨调至0.80元/吨。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发票与自来水费同票分列,污水处理费单独列账,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另据了解,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2月1日起,全区14个设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适当调整,河池市污水处理费提高到0.9元/吨。

“希望广大市民今后多关注水价政策调整。”该负责人表示,该县在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过程中没有出现违规行为,完全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合法征收,如果群众有不满意或是事项不明白之处,希望给予监督和前来咨询,住建部门会安排人员及时解答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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