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锐锐)近日,网友“zzz056”在河池网网络问政专区发帖反映,天峨县城的居民每用一吨水要交一元钱的污水处理费,网友质疑此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因为“排污费征收对象是造成污染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而没有一般居民”。网友希望相关部门给予答复,还市民一个明白账。
记者在采访天峨县城区部分居民时获悉,该县生活用水水价为1.55元/吨,每吨水另收0.8元污水处理费,这笔费用由天峨县供水公司按实际用水量统一代收,每月随水费同时收取。
就网友反映的污水处理收费情况,天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名回帖称,该县供水公司严格按照桂价电〔2008〕40号、峨政函〔2008〕60号文件及县住建局“征收污水处理费授权委托书”的要求,进行征收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0.80元/吨的污水处理费,不存在“一吨水交一元污水处理费”的现象。
“我县依法依规收取污水处理费,其标准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针对网友质疑的收费对象的问题,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峨县一负责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收取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下列区域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该负责人称,《办法》规定的区域包括:县城及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县城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到的乡镇、工业园区(含规划服务范围)、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可研并得到批复的乡镇或工业园区。
记者从河池市市政管理局获悉,2003年10月,河池市就征收污水处理费召开了听证会,当时标准是0.30元/吨。从2008年10月1日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河池市开始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分行业种类,收费标准由0.30元/吨调至0.80元/吨。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发票与自来水费同票分列,污水处理费单独列账,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另据了解,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2月1日起,全区14个设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适当调整,河池市污水处理费提高到0.9元/吨。
“希望广大市民今后多关注水价政策调整。”该负责人表示,该县在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过程中没有出现违规行为,完全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合法征收,如果群众有不满意或是事项不明白之处,希望给予监督和前来咨询,住建部门会安排人员及时解答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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