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家住天峨县坡结乡某村的男子韦某某因经商需周转资金,曾于2012年9月19日向某信用社借款3万元。2012年10月31日,韦某某因车祸死亡,肇事方赔偿韦某某的父母韦某夫妇18万元。因韦某某死亡时没有任何遗产,某信用社以韦某某死亡后有死亡赔偿金为由,主张韦某夫妇用赔偿金清偿借款。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某信用社的诉讼主张应予以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某信用社的诉讼主张应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后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所作出的赔偿,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信用社主张以死亡赔偿金清偿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赔偿金的所有权应是近亲属,而并非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死亡后才取得,并不是死亡时的财产。因此,无论是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来分析,还是从取得时间来分析,死亡赔偿金均不是遗产。既然不是遗产,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的规定来主张死者近亲属清偿债务。
(作者系天峨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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