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峨讯
天峨县的陆女士请男子韦某开运输车拉料从事运输业经营活动,韦某为其开车两个多月后,陆女士以不合算为由,拒绝支付韦某工资。无奈之下,韦某采取扣押陆女士的车辆、行驶证及钥匙的办法索取工资,陆女士却谎称现金、行驶证及钥匙被韦某盗走报警,经民警调解未果,最终双方对簿公堂。日前,天峨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务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陆女士给付韦某工资4500元。
2012年5月17日,陆女士与韦某口头达成协议,由韦某驾驶陆女士的工程运输车在天峨县境内运输泥土,约定韦某每月保底工资为3000元,不包吃住,期限为1年。约定好后,韦某依约为陆女士驾车拉料至同年8月3日,期间陆女士只付给韦某工资3000元,余下工资拒付,并提出要回车辆。韦某即要求陆女士把剩下的工资付清,可陆女士以不欠韦某工资为由拒付,韦某便采取扣押车辆、行驶证及钥匙的办法索要工资,陆女士却谎称3000元现金、行驶证及钥匙被韦某盗走报警处理。接警后,当地派出所通知韦某到场处理,经民警了解得知,双方是因为运输欠工资而引发的劳务纠纷,遂进行调解。调解期间,陆女士再没有提及现金被盗之事,则承认尚欠韦某部分工资,导致韦某拒绝交还车辆、行驶证及钥匙。此案经民警调解无果后,双方到天峨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双方达成领车协议,并约定尚欠工资部分向法院起诉解决,韦某即诉请法院判令陆女士支付所欠其工资5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陆女士与韦某事先达成的口头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遂作上述判决。
(鄂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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