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讯日前,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韦某璜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被告人韦某璜对该院(2015)宜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确认的韦某秋、玉某龙共同退赔龚某梅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
经查明,被告人韦某璜伙同韦某秋、玉某龙(均已判刑)、“高佬”(另案处理)合谋以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与赌博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015年4月24日12时许,韦某秋以请吃饭为由将被害人龚某梅邀至宜州区庆远镇冯京路刘三姐喷泉广场旁的餐馆203号包厢内,后韦某璜、韦某秋、玉某龙设置圈套诱骗龚某梅参与赌博,玉某龙故意输给龚某梅、韦某秋、韦某璜16万元,但玉某龙谎称要在龚某梅等人拿出16万元现金的前提下,才能兑现赌资,龚某梅为了获得赌资即在韦某璜的陪同下到银行取出6万元现金后返回该包厢,并将6万元现金放在餐桌上。
后韦某璜又以现金不够让龚某梅陪同去取钱为由,将龚某梅骗离包厢,韦某秋、玉某龙则趁机将龚某梅放在包厢内的6万元盗走,后乘坐“高佬”驾驶的小轿车逃离现场。韦某璜借故支开龚某梅后,与韦某秋等人会合,所获赃款4人共同分赃。
另查明,韦某璜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2014年3月31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璜伙同韦某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被害人龚某梅参与赌博,后秘密窃取龚某梅的现金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犯罪中,韦某璜与同案人共同合谋,相互分工配合,采取设置圈套诱骗被害人参与赌博、诱骗被害人支取现金、将被害人骗离包厢等手段,最终将被害人的6万元现金盗走,这些手段均是促使盗窃犯罪得逞的重要组成部分,韦某璜与韦某秋、玉某龙作用相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韦某璜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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