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姬生山;男;汉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2MA3D2WEJ7N ;经营地址:单县义乌商贸城F18-13 号。由本局 2017年9月 21 日立案调查的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已调查终结,因经营场所现已转租,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于 2017 年11 月 11日已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单市监听告字〔2017〕12690号),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鉴于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本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侵权的抽水马桶3 台;2、罚款 1.5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单市监行处字(2017)12813 号)。我局于2017年 12 月 16日采取邮寄送达,邮件被退回,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 ,本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单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单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2 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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