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山东省东明县法院就同一起案件作出两份案号相同、出具时间相同、唯有判决结果不同的判决书,供该案的被害人选择。一份判决书是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3年、缓刑5年,另一份则是判处有期徒刑4年。目前,当地两级法院已成立了调查组调查此事。
一起案件两份判决
“我这腿老是酸。有几个大的铅弹,被肉包起来了,它正好在后脚跟的筋上,一走就磨……让你干不了重活,整个一个活死人一样。”仝建华用两只手按着满是伤疤的小腿对记者说。这些疤痕是16年前的一次见义勇为留下的产物,而见义勇为之后的官司出现的“双黄蛋”判决,则占据了仝建华13年来的生活。
1995年3月,仝建华见义勇为,被同事李国夺用自制枪支打成重伤。随后,李国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东明县法院开庭审理后,法官代艳春于1998年4月30日通知仝建华领取判决书,于是他拄着双拐独自前往。
仝建华回忆说,在代艳春法官的办公室里,她把两份判决书摆在他面前。代艳春告诉他,他要是要钱,就拿判处李国夺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的判决书;如果不要钱,就拿判处李国夺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书。
这两份案号同为(1998)东刑初字第8号的判决书,出具时间同为1998年4月30日,同样盖着山东省东明县法院的公章,唯一的区别在于第二页中的判决结果。东明县法院在一份关于此事的书面说明中承认:两份判决书的确都由东明县法院出具,但判处李国夺4年有期徒刑的那份判决书实际并未送达,所以无效。
面对这样一个“选择权”,仝建华当即向代艳春表示:“只要我不死,我不会选择判3年缓5年(的判决书)。”仝建华告诉记者,当时代艳春对他说,如果接受判3年缓5年的结果,仝建华可以得到3万元补偿。否则,他得不到补偿。
再审,案结事未了
1998年5月4日,东明县法院将一审判决书送达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这份判决书上写着:判处被告人李国夺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东明县检察院认为此案量刑偏轻,向东明县法院提出了司法建议。
东明县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此案,于1998年10月15日下达了(1998)东刑再初字第1号判决。这一次,李国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仝建华各种损失7万余元。
仝建华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向东明县检察院申请抗诉。东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仝建华也就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
1999年6月18日,菏泽地区中级法院就此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东明县法院重审。东明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并作出与再审相同的判决。
判决书显示,李国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仝建华共计7万余元。仝建华向东明县检察院申请再次抗诉,被检察院拒绝。检察院向仝建华表示,他们已经尽力了。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检察院拒绝抗诉之后,仝建华已经用尽了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的救济渠道。
最终,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仝建华说,判决结果已经作出十余年了,但赔偿一直没有到位,他至今没有收到一分钱。 (据《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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