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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昆明路与泰山路交叉口附近一企业异味扰民受处罚未经环评擅自建设拒不停工,企业副总被拘

来源:牡丹晚报 2016-09-07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记者 冯 锴)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9月5日,菏泽市一家企业因此受到处罚,分管副总经理和安保部门负责人双双被拘留。

环保部门近期接到举报称,市昆明路与泰山路交叉口附近有异味扰民。环保部门调查发现,异味来源于附近的菏泽华星生物电力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主体已完成建设,处于试生产阶段,其他项目正在建设。由于该项目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手续后才可开工建设。该公司之前虽取得环评手续,但环保部门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之前取得的环评手续中所涉及的项目在规模、建设地点等信息上都与现在所建项目不符,并不适用于现在所建项目,需要重新报批。因此,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并给予罚款15万元的处罚。

然而,该公司对环保部门下达的决定书拒不执行,依然边建设边生产,产生的气味依然扰民。9月2日,环保部门针对异味污染问题依法对该公司给予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对其拒不执行停止建设的违法行为移送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指派牡丹分局进行了调查,并固定了相关证据。9月5日,公安部门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安保部门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目前,该企业已停止建设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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