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牡丹区的张女士拿着之前购买的代金券到某蛋糕店消费,但被告知已过期,无法使用。张女士反复看了代金券的正反面,也没有发现有标注的使用期限,而购买时商家也未告知该券有使用期限,张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故意欺瞒,于是向牡丹区市场监管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进行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迅速与被诉方联系了解情况。经了解,张女士反映问题属实。执法人员对商家负责人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最终,经过执法人员的宣讲,商家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向张女士道歉,并允诺代金券正常使用,消费者张女士表示满意。
执法人员介绍,如今,不少商家为吸引回头客,往往会赠送顾客代金券,也有消费者为了得到优惠而自行购买,然而当消费者拿着代金券去消费时,往往会遇到各种限制,这就需要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代金券或进行预付卡消费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其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避免类似的消费纠纷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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