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下列4宗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请采矿权人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依法直接予以注销。
附件:注销采矿许可证一览表
联系人:石晓红
联系电话:0937-6260369
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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