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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解读

来源:嘉峪关日报 2017-12-04 09:49   https://www.yybnet.net/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是一个国家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一、关于我国宪法的发展进程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新中国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这部被称为“五四宪法”的法案是在对《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它为年轻的共和国奠定了法制基础。随后,我国还制定了三部宪法,分别是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七五宪法”、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七八宪法”和1982年12月4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八二宪法”,也就是我国的现行宪法。

“八二宪法”是对“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2年对“八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二、关于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

宪法结构是指一部宪法是怎样构成的,是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个部分组成。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阐述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遭受的各种苦难,面对这些苦难,历代中国人民,尤其是1921年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进行不断的抗争,最后建立了新中国,描述这样一个过程,实际上是说明了我国宪法在什么背景下制定出来的。宪法的序言中还明确了宪法的指导思想,这既是宪法制定时候的指导思想,也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思想。

总纲部分主要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对我们国家性质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是对我们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国家性质、根本制度都是国家的根本问题,只能由宪法来规定。

宪法在总纲中还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涉及国家性质和政治、经济、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法制方面的重要制度内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是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现行宪法则改变了前几部宪法的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充分表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居于宪法的核心地位,这不仅符合人民主权原则,也与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相一致。

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最后一章。国旗、国徽是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主权,象征国家尊严;国歌则反映了国家的力量和民族的心声,因而国旗、国徽、国歌同样应该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三、关于国家宪法日的设立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之所以确定12月4日这一天为“国家宪法日”,是基于我国现行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早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就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设立“国家宪法日”,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四、关于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也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的一项制度。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宪法宣誓制度,决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古人云:“行礼如仪。”宪法宣誓是一种仪式,国家工作人员在宣誓中,不仅对宪法油然而生敬畏之情,更能强化“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深刻认知。宣誓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仪式化的程序,强化宪法的权威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并将之内化为对宣誓人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因此,无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还是设定国家宪法日,都是为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让“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理念更清晰。

嘉峪关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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