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通讯员王继禄记者高慧霞)昨日,记者从嘉峪关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6月28日上午,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茹作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了一起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上诉案。法庭经过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及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上诉人万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8月30日,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新华路派出所民警张维、孙蕊在嘉峪关市兰新路华盛餐厅门前处理李文斌殴打他人一案时,李文斌的朋友万欣拒绝配合民警调查并挑衅、辱骂、殴打出警民警。长城分局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万欣行政拘留五日。万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长城分局有权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万欣拒绝配合民警调查并挑衅、辱骂、殴打出警民警的事实。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并根据原告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万欣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万欣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错误等为由,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依法予以确认。法院认为,上诉人万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故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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