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彤彤实习生王志婷
□记者陈彤彤 实习生王志婷
近日,市城建、规划、国土、房管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时,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时,均应标明公寓性质为“居住公寓”或“商务公寓”。“公寓”或40年、或70年的产权集体乱相,终有了区分依据。
但部分市民提出一个疑问:对于那些建设或申请在“公寓新政”之前,如今仍存在产权争议的楼盘,是否予以区分?
“公寓新政”:并未溯及既往
记者注意到,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居住用地和商业金融业用地中公寓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今后公寓建设项目报审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及建设规模、比例。单体平面图上应当逐套标注公寓的具体类别,即“居住公寓”或“商务公寓”。
按照这项规定,那些于通知日期――― 2011年3月9日以后报审的“公寓”项目,将明确标注公寓的类型。可对于2011年3月9日之前的项目,并未进行区分。
居住公寓与普通住宅如何区别?
3月16日上午,记者在居易香桔市内走了一圈,发现不少业主仍在商议房屋产权的相关问题。由于对小区房屋“公寓”或“住宅”的性质仍无定论,小区业主们仍对此表示焦急。
业主赵先生介绍,他虽然听开发商介绍,房屋可按照“居住公寓”进行办理,但仍感觉不放心,“既然当时合同上约定的是‘住宅\’,为何还要按照‘公寓\’来算?居住公寓和住宅到底有啥区别?”
业主靳先生表示,不少人还是认为“居住公寓”是个新名词,仍需一段接受时间,类似二手房买卖等问题可能还会出现需要区分的地方,所以大家更趋向于办成“住宅”,而不是“居住公寓”。
且在该楼盘开发商济南居易圣诺金置业有限公司的开发资质被取消后,业主们更是急于办理房产证,其先决条件就是先明确房屋产权性质。
日照时间及使用面积是区分点
记者拨打了多个部门的服务热线,并从市规划局得到了相关解答。工作人员表示,节气“大寒”当天的日照时间,短于1小时且户型较小的居住型房屋,为“居住公寓”。除了这两项差别外,涉及其他项目“居住公寓”应参照普通住宅。
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士则透露,相比较市民对于公寓的模糊认识,建筑业内部对公寓有专门性认定,即以“冬至”或“大寒”当天的光照时间及使用面积来定性。通常使用面积低于34平方米的居住型房屋,往往被划归在“居住公寓”之列。国内不同地方,对于公寓的认定则各有不同,需根据当地政策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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