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月3日讯 日前,市纪委、市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在办理匿名举报信访案件中进一步扩大群众知情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探索在做好署实名举报反馈工作的基础上,在办理匿名信访举报案件过程中扩大群众知情权。
办理匿名举报案件中五种基本方式进行反馈
意见的适用范围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匿名举报;群众普遍关心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匿名举报;冒名或集体联名的举报;其他采用此方式可以促进息诉罢访的匿名举报。
意见规定了办理匿名举报案件中进行反馈的五种基本方式。一是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在对涉及村居、企业应公开事项的匿名举报的办理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及被举报人个人隐私的除外),可吸收群众代表(如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代表、职工代表等)参与查阅有关文件、财务资料等相关工作,并建立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沟通机制,将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群众,稳定群众情绪。
二是公开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群众关注度高、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问题,调查结束后,应根据情况采取向领导班子、党员干部代表或全体人员通报等办法,公开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让群众了解实情。
三是结合党务政务公开进行反馈。对反映干部提拔使用、财务开支、招标投标,以及班子建设等方面的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结果或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可以党务政务公开的形式向群众反馈。
四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反映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一般性问题的匿名举报,调查结束后,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经过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给被反映人造成不利影响的信访案件,也可采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全体人员会议予以澄清。
五是其他公开办法。经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涉及大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也可通过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开调查结果。
及时处理群众疑问建立信访回访制度
为确保实效,意见要求,严格群众代表参与信访案件调查的程序。建立健全群众代表参与信访问题调查审批制度,规范程序和条件,明确群众代表权利和义务,严格规范群众代表参与的阶段和时限。群众代表须在纪检监察干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同时,要注重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经调查反映问题不属实,符合公开条件的,可由组织进行反馈,对错告予以澄清,防止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确保被举报人名誉不受侵害。对调查过程中落实的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必须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的现象。
及时妥善处理群众的疑问。反馈后,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应认真审查,妥善处理。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尽快组织调查;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另外,要建立信访回访制度。对匿名或群众集体联名的信访举报,在调查反馈结束一段时间后要回访信访人,认真听取被反馈对象的意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不断规范回访的程序和方式,使之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郭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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