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月2日讯 (记者田珊)市民孙女士是济南的一家民营企业的中层人员,她2日向本报反映,到2012年1月,她在这家公司工作刚好满10年。眼看协议要到期了,可是单位向她出具的将要签的新合同仍然是1年期。孙女士很困惑:“《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独有偶,在日前济南一场“劳动争议处理与职工权益保障研讨会”上,企业与工作10年以上老员工之间签订无定期合同的问题,也成了劳动人事、司法界众多人士讨论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工龄满10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记者了解到,随着岁末年初,一大批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签订新合同时,不少企业并不愿意与员工签订无定期合同。
“一旦签订无定期合同,企业就需要为员工缴纳一直到退休的社保缴费,这对中小企业而言,负担太沉重了。”2日,济南一家机械生产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私下告诉记者,如果合同满10年,员工自己不主动提出续签,他们就可能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针对此类问题,济南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职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企业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就只能算辞退,员工能够得到更多赔偿金。这位负责人提醒市民,当在一家单位工作满10年,劳动合同到期需续签时,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主动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签,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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