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主持/晨报记者 谢明慧
来电咨询:邹女士,36岁,公司职员
去年,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佟先生,跟我一样他也是离异。我是抱着重建家庭的目的恋爱的,所以最初就跟他说明了自己的想法。当时他挺赞成我,为表忠心,还跟我签了协议,约定如果恋爱或结婚后他提分手或离婚,那么他将赔我精神损失费5万元。
可上个月他坚决地跟我提分手,说我不符合他的择偶标准。我很生气,骂了他,谈了半年了又说不符合他的标准,早干吗去了?这不是玩我吗?我拿之前的协议要挟他,可他居然说那个协议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我想问一下,协议中提到的若他提分手将给我5万元作为精神赔偿,这个有效吗?
做客嘉宾: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济南市政协委员,山东省青联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法律咨询:0531-888123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经相互了解,如认为缺乏真实的感情基础,均可以解除恋爱关系。邹女士和佟先生先前签订协议,无非是想用金钱担保维系双方的恋爱关系甚至婚姻,这种行为有违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属无效协议。
但这个事如果出现在婚姻中,就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因为“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比如,佟先生觉得邹女士不再适合自己,看上了另一方,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邹女士可以要求佟先生进行赔偿,因为佟先生违背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这在《婚姻法》中有规定。恋爱则不然,双方没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像邹女士和佟先生这样签订协议,若哪方提分手就得向对方作出赔偿,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来进行“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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