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通讯员刘科晓学记者李世武)男子在汽车销售公司内意外遭遇车祸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交警却认定4S店环境不属于“道路”范畴事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两辆肇事车所属的保险公司依此拒赔。无奈之下,男子起诉维权日前经济南历下法院判决成功获赔。
2011年7月的一天,张勇勇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在济南工业南路某汽车销售公司院内由南向东倒车,适遇肖锋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由东向南倒车,不幸的是两车尾部与院内行走的龚仁相撞,造成龚仁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龚仁伤后在济南某省级医院被诊断为右股四头肌部分断裂、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等,住院治疗近20天,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经司法鉴定,龚仁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误工期限为6个月左右;护理期限为3个月左右。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因该事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无法确认当事各方的过错行为。因此,当事双方在责任划分、赔偿数额等问题上发生分歧,受害者龚仁一纸诉状将两名侵害人、两家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历下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证明认定本次事故不属交通事故,缺乏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中,事发地位于某汽车销售公司院内,因为该公司是专门销售汽车的公司,院内车辆流动性很大,且可以自由地驾车通行和进出院落,故济南历下法院认为事发地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解释。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该案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济南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张勇勇、被告肖锋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历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和某保险公司济南支公司分别向原告龚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7.3余万元;被告张勇勇、肖锋分别向原告龚仁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万余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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