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与陈某于2010年2月份登记结婚,婚前张某个人名下有一套房产,结婚后,张某将其名下房产出卖获得购房款80万元整,后张某又购买一套房产,价值65万元。张某与陈某后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在法院庭审过程中,陈某要求分割张某在婚后所购买的该套房产,问陈某的诉求可否得到支持。
分析———
张某后来所购买房产虽然是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若张某可以证明购买该房产的65万元以及因购买该房所支付的中介费、契税等相关税费是由张某卖房所得的80万元用以支付。那么,后来购买的房产应视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然是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陈某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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