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案情再现:28岁的杨斌认识了一个女孩,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不久便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为了儿子的婚事,杨斌的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儿子结婚的婚房。杨斌为了讨好女友,产权人只写了女友一人的名字。买房后不久,杨斌便和女友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不久,双方便因为一些矛盾而闹起了离婚。双方更因该商品房的归属问题争得不可开交。那么,该房是属于杨斌夫妻两人共同财产,还是杨斌妻子的个人财产,或是杨斌父母的财产呢?该房又该如何分割呢?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婚前购房,一方出资而登记于对方名下,产权如何认定。首先,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屋肯定不是杨斌父母的财产。其次,该房不应认定为杨斌的财产,产证登记是比出资更重要的因素。第三,产证上的记载并不是认定产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不应认定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双方存在“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这样的前提。从房款均为杨斌父母所出、所购用途为婚房以及登记为妻子这三个因素看,可以推断当事人具有共有的意愿。如果在共有意愿、共同出资下,不能认定为登记人一人所有,则在有共有意愿、对方出资下,更不能认定为登记人所有。因此,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找荣凯:0531—88812348咨询地址:济南市经四纬二路东图大厦8楼83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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