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案情再现:蔡某原居住的平房因旧村改造拆迁,购买了两套回迁房。2009年,蔡某和左某签订了回迁房买卖合同,约定蔡某将其中一套回迁房出售给左某,价值44万元。后左某要求蔡某配合办理过户。蔡某以双方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配合左某办理过户。于是,左某起诉至法院。
荣凯说法:回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依回迁房最终确认的产权性质确定。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第二、若回迁房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则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如果回迁房的房屋性质还未确定,因该房屋性质无法确定,故该类合同的效力尚无法确定,当事人可在房屋产权性质确定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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