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匡名梅
女报记者 匡名梅
济南市民王女士为男友两次堕胎,对方本承诺给10万元青春损失费,却始终不肯兑现,她不知该如何维权。近日,王女士找到山东新亮律所女子律师团进行相关法律咨询。
案件详情:我今年20岁,与李某自由恋爱,期间我们多次发生性关系,半年内,我先后两次怀孕,第一次忍痛堕胎。第二次又怀孕时,我向李某提出结婚,他却以我年龄小、性格不好不适合结婚为由,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我伤痛欲绝,将此事告知家人,家人知道后非常气愤,找到李某理论并要求他一次性给付“青春损失费”十万元。
李某要求我立刻打掉孩子,然后再给“青春损失费”。我在家人的劝导下,打掉了孩子,李某却不兑现诺言。我走投无路,找到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咨询,自己为这场恋爱付出了一切,期间打掉了两个孩子,男友却出尔反尔,我是否可以向李某索要青春损失费?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女子律师团(它是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成立的山东首支全由女律师组成的专为山东女性服务的律师团队,她们充分发挥了迎合女性心理需求和保护隐私的优势,最大化维护女性权益,将为女性提供法律咨询、婚姻与继承纠纷、遗嘱订立、侵权纠纷、刑事辩护、女性私人律师等法律服务。)点评:
王女士向李某索要“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男女自由恋爱期间彼此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多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不管恋爱的结果能否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即男女双方最终是否结婚,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对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男女在恋爱过程中,不应该以结婚或者不结婚(终止恋爱、解除婚约)为目的索要财物,我国法律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王女士在李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后,向李某索要“青春损失费”等不合理的钱财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对王女士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李某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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