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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女士:我丈夫李某突发心脏病不幸丧生,我在家中整理丈夫的遗物时,找到了一串钥匙,同时找到了一张购买新房的发票。但是丈夫已经把这套房子赠与给王某,后得知王某与丈夫有暧昧关系,我想问,这套房子应该归谁所有?
分析———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夫妻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愿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都构成了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本案中,张某隐瞒你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子赠与他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你的财产权益。基于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源于夫妻关系的存在。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共同财产提前约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并不能够按份共有,而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本案中你丈夫私自处分婚内财产,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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