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3月15日,李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利息按月支付,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在支付了10个月的利息后,未再支付本金及利息。2014年4月15日周某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本金及利息。【圣义律师分析】
本案中,虽然没有约定偿还本金的日期,但是对利息的支付日期有明确的约定,且支付利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周某对李某的每一笔(利息)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因诉讼时效为2年,故2012年4月15日之前的利息已过诉讼时效。【圣义律师团队简介】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济南市文明单位,系天桥区交警大队维权委员会法律顾问,现有执业律师八十余人,内设工程房产部、交通事故部、刑事辩护部等九个部门,实行专业化分工,提供“一站式”服务;执业宗旨“忠诚于法律,忠诚于客户”。电话预约,法律咨询 专业解答,分析案情电话:88070707 网址:www.sdsy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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