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逐年加大,但在2014年以前,由于税收政策、申报程序、征管措施、纳税人自身因素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执行效果不是很理想。特别是2011年以前,真正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很少。今年以来,这种“有政策难享受”的状况已得到改善,小微企业经营者应加以关注。
现状
政策执行效果不太理想
2014年以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有政策难享受”的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条件苛刻企业无法享受2014年以前,企业要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两个前置条件:一是企业必须符合小微企业资产、人员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规定;二是企业必须财务核算健全、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不完全符合条件,还有些企业规模小、会计账簿不健全、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无法享受此项优惠。还有部分企业为了省事,主动选择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款,以降低纳税申报的风险,导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不能全面覆盖。
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导致优惠落实不到位 多年来,上级国税机关一直将零低申报率、亏损面、预警面等作为日常考核下级国税机关的重要指标,使得这些本应该由纳税人承担责任的涉税申报事项成了基层国税机关疲于应付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了较大的执法风险。基层国税机关为了考核指标达标,往往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将大量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纳入到核定征收范围。
税收优惠力度对企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以前,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门槛较高,优惠力度较小,小微企业并没有从优惠政策中获得多少实惠。例如,小微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仅有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特别是年应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只能享受到最多数千元的优惠,对企业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导致政策落实效果大打折扣。部分纳税人主动放弃享受税收优惠,在政策层面上没有充分得以全面落实。
税收优惠程序和资料繁杂使企业主动放弃优惠 还有一些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申请办理的程序繁琐、资料较多,主动放弃享受优惠。程序繁琐主要表现在:一是必须按照国税机关规定健全账簿,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等多种相关附送资料;二是要在完成电子远程申报后再到基层国税机关报送纸质资料。如资料不能一次性符合要求,还需反复修改报送,增加办税成本和时间;三是部分在临界点上的小微企业,基于其运营成本、税收政策的理解等原因,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调整未必能够完全准确,或者明知存在少缴税款等情况,担心今后可能面临国税机关的检查,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和罚款,故不愿涉及此项减免优惠而主动放弃。
政策税收优惠面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下发以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较以前有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享受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含)以下上调为10万元(含)以下;二是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同样可以享受优惠;三是由事前认定审批改为自行申报备案管理方式。由此可以看出,2014年及以后年度,将有更多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面将进一步得到稳固和提高。
措施加大税收优惠落实力度
据了解,为确保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济南市各级国税机关在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采取了多项积极主动的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作为小微企业的经营者,有必要转变观念,别让企业本应享受的优惠没享受到。
2012年开始,济南市将原小微企业享受优惠需要填报的《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当年度每月工资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和发放工资清单复印件等多种报送资料,一律简化为企业只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一种资料,提高了效率,优化了服务。国税部门还将小微企业享受优惠需事前认定和备案改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只需根据税法和政策规定自行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无需国税机关审批认定,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享受优惠。
2011年开始,济南市在汇缴申报时通过汇缴申报审核系统强行监控企业是否达到小微企业条件,凡达到小微企业条件的,原则上按照小微企业对待;2014年开始,纳税申报系统已限定备案前置条件,对符合条件且履行了备案手续(实行定额核定的纳税人无需备案)的小微企业强制进行申报减免,确保了政策落实到位。
(本报记者 韩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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